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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5日、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某某(另案处理)经营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接受他人投注的实行“包吃包赔”的码庄。被告人马某某发展下线郑某乙(已判刑),给郑某乙“六合彩”网站的网址、账户和密码(俗称“六合彩”盘子),接受郑某乙的投注,码款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并按码款金额给下线郑某乙13.5%回扣,郑某乙发展下线为大冶的张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外甥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尾数****账户共计接受下线郑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尾数****账户计16次汇款,计人民币4,440,710元的投注(购买码号),马某某再将码款以现金的方式取出交给某某。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地下“六合彩”的开奖结果接受投注,以财物下注赌输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国志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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