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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汪某某(已判刑)在大冶地区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通过短信、微信报码和银行汇款的方式接受下线彩民报****,然后将下线码庄所投注码号、数额报或汇给上线码庄,以投注数额的1%提成和1倍中奖赔率获利。被告人马某甲接受下线码庄投注计人民币3575627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接受邹某甲70次投注,码款计1208099元;徐某某49次投注,码款计1601930元;盛某某共30次投注,码款计344515元;某某12次投注,码款计91083元;某某多次投注,码款计15万余元;某某多次投注,码款计3万余元;某某多次投注,码款计5万余元;某丙多次投注,码款计1万余元;某某多次投注,码款3万元;刘某乙多次投注,码款计5万余元;余某某多次投注,码款计1万余元。被告人马某甲汪某某邹某甲徐某某盛某某等人所投注码款汇至上线田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购买码号。被告人马某甲以1%提成和1倍中奖赔率获利,共获利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银行帐、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盛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邹某甲董某某徐某某刘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新奎

检察官助理:罗炬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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