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街**号楼**栋**单元**室,无业,2018年3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半坡地铁站旁小河饭馆,对被害人孙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西安市住建局某领导的司机“龙哥”,可以帮孙某某办理申请到公租房,后孙某某联系吕某甲、王某某、杨某某三人,该三人也想申请公租房,后吕某甲、王某某给孙某某分别转款14000元,孙某某帮杨某某垫付14000元。后孙某某将吕某甲、王某某及自己办理的费用19000元,杨某某办理费用14000元分别转账给马某某,马某某共计骗取孙某某申请公租房费用61000元,在办理申请公租房的过程中,马某某还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孙某某40290元。马某某在收到孙某某上述款项后,并未找“龙哥”办理申请公租房,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挥霍。
2、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李某甲听其同学吕某乙说马某某可以办理公租房审批手续,李某甲遂与马某某电话联系,马驰谎称自己认识住建局某领导的司机,可以办理申请公租房并需办理费用。李某甲遂联系其妹李某乙,李某乙为了申请公租房分两次将20000元办事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李某甲将钱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收到受害人李某甲办理费用后,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挥霍。
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取得联系后,马某某谎称其是招商局“马姐”的司机,并认识西安市房管局某领导的司机,可办理申请到公租房,后刘某甲联系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丙也想申请公租房,刘某乙给刘某甲转账办事费用15000元,刘某丙给刘某甲转账办事费用14000元。刘某甲将刘某乙、刘某甲办事费用29000元及自己的办事费用13000元,共计42000元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马某某。在办理申请公租房的过程中,马某某还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刘某甲7400元。马某某收到刘某甲上述款项后,并未办理申请公租房,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挥霍。
4、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李某丙听同学李某丁说马某某能办理申请廉租房,并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联系,认识房管局领导的司机,可以办理廉租房入住手续,但需要支付费用,李某丙遂分两次转帐给马某某14000元,马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详单、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吕某丙、吕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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