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牧场**分场**-**号,住阿勒泰市北屯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 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在与被害人马某乙聊天过程中得知马某乙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后,谎称自己认识人,不用考试,只要付钱就能办理出机动车驾驶证,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现金12000 元人民币,赃款已被挥霍。

2.2019 年11 月19 日,被告人人马某甲经马某乙介绍,在北屯宏鑫酒店一楼门面伊清人家饭馆门口与被害人黑某某见面后,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以微信扫码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黑某某8000 元人民币,后以办理驾驶证钱不够为由欲再次收取人民币2000 元未果,赃款已被挥霍。

3. 2019 年11 月,被告人人马某甲经马某乙介绍,在北屯镇西北路市场马五麦来鲜鸡店向被害人马某丙谎称可以帮助其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分两次骗取取被害人马某丙现金7000 元人民币,赃款已被挥霍。

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三人,诈骗金额共27000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二维码收款纪录、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黑某某、马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受害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诈骗三人,诈骗数额27000元,数额较大,且赃款全部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阿勒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