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5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经纬路交汇的盛世宾馆门前,被告人马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吉AF*****号白色路虎车未上锁后,将该车内3瓶茅台酒、2瓶XO洋酒、1台照相机、1瓶沐浴露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 宇
代理检察员:韩潇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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