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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5********041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仙台小学厨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花园******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5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经纬路交汇的盛世宾馆门前,被告人马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吉AF*****号白色路虎车未上锁后,将该车内3瓶茅台酒、2瓶XO洋酒、1台照相机、1瓶沐浴露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曹 宇

代理检察员:韩潇宇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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