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一租赁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街道**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万豪酒店对面支路,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1****的红色小轿车内无人,后排车窗未关严,遂伸手进入车内打开车门,将被害人牟某某放在前排中间储物格处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和副驾驶前面储物格内黑色长款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800余元、身份证、社保卡和银行卡等)盗走并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南岸区**村一租赁屋内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赃物手机、钱包。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牟某某。被盗现金被挥霍一空。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现场视频辨认》等书证;
2.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检察官助理:刘 薇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60236****;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光盘三张、散页材料五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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