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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施盗窃2起,共盗得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712元(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横县**镇**街**号被害人淡某某的居民楼,趁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该楼房。马某某上到三楼一间房间后,用手打开梳妆台的抽屉寻找可以盗窃的财物,后被淡某某发现,未窃取到财物。

二、2018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经过横县横州镇城北三街菜市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农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路边,周边无人看守,钥匙仍然插在电门上,于是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开走。之后,马某某将该车开到百合镇一偏僻地方以6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712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后,带民警前往上述地点追回被盗车辆。之后,民警将追回车辆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2.书证:扣押清单、发票等;3.被害人淡某某、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维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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