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乡**村**屯**号。2016年10月3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25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至9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市槐荫区、市中区等地,使用随身携带的锯条撬开车锁,盗窃8辆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0319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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