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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2017年6月1日,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4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9年12月11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潍城区、潍坊市寒亭区、昌邑市实施盗窃9次,盗窃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共9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3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与芙蓉街路口东侧一公交站牌处,盗窃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蓝色电动二轮车(已扣押发还),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潍城区温州购物商城门前,盗窃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缘分牌绿色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发还),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百货大楼东门,盗窃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凤凰牌蓝色电动二轮车(已扣押发还),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20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河滩社区隆盛园超市门口,盗窃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益强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昌邑市天水路万绣城门口,盗窃王某乙停在此处一辆宗申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6、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309国道与新兴路路口以南的佳美超市门前,盗窃王某丙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7、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双杨街道天天旺超市门前,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四季福牌绿色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发还),价值人民币1700元。

8、2020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家乐购超市门前,盗窃孙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比德文牌绿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9、202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309国道与下小路路口以北的牛肉汤饭店门前,盗窃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彭牌绿色电动三轮车(已扣押发还),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3、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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