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98********,汉族,大专在读,郑州**职业学院学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国际B区**号楼**单元**楼,由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电竞酒店房间内,趁无人之际,将房间内的电脑主机配件(一个CPU、一个显卡、两个内存条,2020年4月2日以8080元的价格购买)盗走,后以1820元的价格将上述CPU出售。当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回到酒店时被抓获。现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宋某某全部损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证人冯某某证言;4、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