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90********,撒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青海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通讯大世界2312号店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涂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090元)盗走。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将马某某抓获。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2、被害人涂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研判报告、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手机购买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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