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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98********,汉族,大专在读,郑州**职业学院学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升龙国际B区**号楼**单元**楼,由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电竞酒店房间内,趁无人之际,将房间内的电脑主机配件(一个CPU、一个显卡、两个内存条,2020年4月2日以8080元的价格购买)盗走,后以1820元的价格将上述CPU出售。当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回到酒店时被抓获。现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宋某某全部损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证人冯某某证言;4、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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