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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高中肄业,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街**街,因涉嫌犯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群众对医用口罩的急迫需求,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于2020年1月24日从非医疗器械经销商的张某甲(另案处理)处以8.3万元购进河南“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3万个,在明知上述口罩非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 1月25日至27日分别销售给孙某甲、舒某某、固始县番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刘某某等11.64万个,销售金额共计10.19万元。上述口罩被医院医务人员、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超市员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群众使用。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于2月1日、2日从孙某甲、舒某某处扣押封存1900个涉案口罩。马某某于2月9日退还被害人刘某某11000元。2020年3月16日,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合格、口罩带不合格。2020年3月27日马某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转账图片等;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舒某某、孙某乙、常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马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6万至15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梅

刘玉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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