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路**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10时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吴家兰在普宁市流沙东街中河开发区“鹏源盛制衣厂”车间发生纠纷,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家兰脸部,致被害人吴家兰倒地,后脑撞击地面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家兰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被害人吴家兰的住院材料;4.户某某;5.证人罗某某锦、熊某某、雷某某、胡丽珍、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6.被告人马某某的某某;7.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娜
2020年2月10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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