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冀******号轿车沿于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一超市前时,与孟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冀******号冀*****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2.15mg/100ml,系酒醉。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能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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