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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在沈丘县北环路富良农庄门口东侧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豆某某牙齿打掉两颗,经鉴定被害人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豆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3000元,豆某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马雪锋无前科、发破案报告证明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及调解书、谅解书、收条;

2.​ 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豆某某陈述:证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其被马某某打伤的事实;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9月27日凌晨其将豆某某打伤的事实;

5.​ 鉴定意见:沈丘县公安局沈公(刑)鉴(伤)字【2019】720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光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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