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唐山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门**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1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刘某某将冀B0****轿车停放在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西山道交口南侧的郭大里建科楼小区东侧消防通道门前,遂用拾起的砖头砸向该轿车,致使该车的前风挡玻璃、发动机盖、右侧雨刷损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丽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地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053****。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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