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镇**村**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民警朱某某在本区马家岩公交站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用右拳打向民警朱某某脸部,致使朱某某左侧下颚部外伤。被告人当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例、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38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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