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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隐瞒刘某某贷款买车抵押套现的实情,提供伪造资料,骗取石家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志峰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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