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隐瞒刘某某贷款买车抵押套现的实情,提供伪造资料,骗取石家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谷志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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