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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3********,汉族,大专,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2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并由民警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3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吹气酒精测试、医院提取血样现场照片,讯问视频、现场视频、酒精呼吸检测、抽血取样、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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