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轿车经过河北省香河县双安线便民市场被香河交警大队警察查获。经检测,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74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绳立健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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