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室。2010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0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恺
检察官助理:李雪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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