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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K****号越野汽车,从铜山区**镇**村自家门前至房村镇郭集街,后又驾车返回。后民警在处理马某某与其妻纠纷过程中,马某某主动向民警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血。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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