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6********,回族,中专,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02时4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KE****号普通货车,沿G3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路口掉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高昌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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