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人,住该县**镇**村**号。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N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七里河区出发沿安宁区**路,行驶至安宁区**大桥**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7mg/100ml。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拘留证、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
2020年8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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