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办事处**大道(中)**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1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卫滨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向南约150米处,与原某某驾驶停放在此处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80.9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2日15时30分在371医院接受民警调查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梁双
书记员:丁亲亲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卫滨区**大道(中)**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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