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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汉族,高中毕业,自由职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3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京广快速路二层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快速路与解放路跨线立交交汇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醇含量为10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证人曹某某证言;3、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查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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