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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41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号门前地段时,撞击沿东焦路由北向南池某某驾驶的苏C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9.8mg /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邹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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