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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0********,壮族,中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29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M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至清厢快速路长堽六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村**号**栋**楼**号房,联系电话:1397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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