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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22分,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寻甸县**街道**路东方大酒店路段时,撞到前方等红灯的马某某驾驶的云******号出租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对二人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马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93.6mg/100ml;马某某辉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民警遂将马某某带至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两管,每管约5毫升,并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6878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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