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23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舟曲县城南门驶往江盘乡南山,途经城江大桥南桥头(江骆公路Okm+200m)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甘******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水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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