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号**单元1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北京牌小型轿车(载有乘车人马某甲)沿界首市大桥北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和朱某某驾驶的皖******大众牌小型客车(载有乘车人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马某甲、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次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同年4月26日,界首市公安局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马某甲、朱某某、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甲、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子银
检察官助理:吕文静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5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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