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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委会**村**号(以上均自报)。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晚上9时5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T9**号小汽车行驶至我市**镇**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熙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282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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