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34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CM****号小型轿车沿三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西侧路段时,撞上路边行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交警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认字(2016)32号交通是事故责任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群英
2016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庄村**庄**-*号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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