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住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 日17 时18 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6 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眼桥公交车站前,因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行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受伤,被害人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10 月31 日死亡。后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等全身多处外伤并发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上消化道出血、电解质紊乱等,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6.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110报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涉案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及接警记录、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查询记录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检察官助理:曹梦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4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6.补充材料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