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住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1 日17 时18 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6 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眼桥公交车站前,因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行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致其受伤,被害人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10 月31 日死亡。后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等全身多处外伤并发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上消化道出血、电解质紊乱等,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6.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110报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涉案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及接警记录、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查询记录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检察官助理:曹梦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4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6.补充材料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