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6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8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C*****号小客车在洛阳市伊滨区龙顾路南侧韩某某家门口处,由南向北倒车后向西右转弯行驶时,遇贾某某在该处停留,由于马某某驾驶小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豫C*****号小客车右前轮胎碰撞、挤压处于蹲踞状态的贾某某肢体,造成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飞、王秋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