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镇**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4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T8****号小型轿车沿景县龙华开发区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外环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雷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雷某某受重伤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辉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