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66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5********,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货运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天香街**宿舍**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0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该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牌照号为冀******的出租车沿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百花路交叉口处,与自西向东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联合性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1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住保定市**街**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