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6〕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乡**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6年1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无继续羁押必要,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及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三轮汽车沿省道230线(广饶境内)由北向南行驶至44公里+500米附近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颅脑损伤系李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林
2016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广饶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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