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黄某某等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屏边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河口县**乡**村**队。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200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5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以人民币800元每人的价格从文山**镇运送准备偷渡出境的21名越南籍人员至河口县**队附近。在被告人马某某的联系下,2020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以人民币200元每人的价格从**农场**队附近将该21名越南籍人员运送至河口县**附近准备偷渡出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候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