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幢**单元**室。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有多次强制戒毒记录。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12月1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廉租房**幢**单元**号。有多次强制戒毒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合伙出资600元钱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分成6个零包后,以卖给其他吸毒人员收回成本。11月8日,在郑某某的帮助下韦某某以240元向马某某和潘某某购买了2个经称量有0.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二人在准备吸食时被查获。之后,民警于当日在潘某某住处房内查获2个海洛因零包共0.86克。经鉴定,从郑兴槐、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马某某、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潘某某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47****8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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