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刑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7********,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某某**街**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村**室,淄博**制品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某某**街**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山东**发展有限公司财务。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决淄博**制品有限公司偿还高某某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4587983.82元,支付损失25233.91元,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各自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后,高某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执行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名下位于周某某**生活区**号楼**单元**层东户房产一处,但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一直在此居住,拒不迁出。另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并将原淄博**制品公司名下车辆转移至其他公司。经查询,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法院执行卷宗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郎某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643****);被告人郎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法院执行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3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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