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户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千战役,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户县**乡**村**组。200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西安市户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预谋用弹弓打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三人遂驾驶租用的陕A****C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长安区子午街办环山路上闲转,伺机作案。下午15时许,马某某发现在环山路与子午大道十字东北角路边,停放一辆白色雪铁龙C5轿车,马某某随即停车,千战役、屈某某下车后发现车内有一女式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打碎,盗走徐某某(男,27岁)车内的包,包里有现金1000余元,白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夏普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烧毁,手机被马某某拿走使用,现金被三人挥霍。后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星NOTE2手机价值2159元,夏普手机价值360。
2、2014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长安区王莽街办环山路上闲转,伺机作案。中午12时许,三人发现在园艺场十字以西路南,停放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马某某随即把车停下,千战役、屈某某下车发现车内有一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车窗玻璃打碎,盗走张某某(女,43岁)车内的一个桃红色女式休闲包,包里有现金500元,联想手机一部等。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烧毁,现金被三人挥霍。
3、2014年4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长安区王莽街办孟家村伺机作案,后发现在孟家村市场西侧小路上,停放一辆黑色大众途锐越野车,马某某随即把车停下,屈某某、千战役下车发现车内有一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盗走李某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放在车内的一个男式酷奇包,包里有31000元现金。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烧毁,现金平分后挥霍。
4、2014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因租来的陕A****C别克凯越轿车车轮损坏,三人遂驾驶该车在长安区郭杜街办街道上寻找机会伺机盗窃别克车轮胎,以更换损坏的轮胎。三人行至郭杜街办金宇蓝苑小区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放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遂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车左后轮卸下偷走。后三人驾车行至郭杜街办高阳二路中段西钞小区门口时,发现路边停着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又趁无人之际,将该车右后轮胎卸下偷走。三人将被盗轮胎在一修理厂换在租来的陕A****C别克车上。后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玛吉斯轮胎价值560元,锦湖轮胎价值296,两幅铝合金轮毂价值900元。
5、2014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长安区东大街办环山路上闲转,伺机作案。下午15时许,三人在环山路沣河桥发现一简易停车场停有车辆。马某某随即把车停下,千战役、屈某某下车发现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里有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将李某某(男,51岁)放在车内的两个包偷走,包里有现金10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等烧毁,现金被三人挥霍。
6、2014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长安区滦镇街办环山路上闲转,伺机作案。中午14时许,两人驾车行至长安区滦镇街办环山路翁家寨村附近时,发现在路边停放一辆银灰色奔驰轿车。马某某将车停下,千战役下车发现车上有男式、女式包各一个,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将康某某(女,39岁)和张某某(男,39岁)放在车内的两个包偷走,包里共有现金35200元,一块浪琴手表,一部三星手机,以及单位公章、房款收据等物品。两人逃离现场后将包等物品烧毁,现金两人平分后挥霍,手机被马某某拿走后变卖,所得赃款马某某挥霍。
7、2014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长安区五台街办环山路上闲转,伺机作案。下午15时30分许,三人驾车行至长安区五台街办团结村环山路边时,发现路南一工地路口停放一辆宝马轿车。马某某随即把车停下,千战役、屈某某下车发现车里有一黑色男士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将黄某某(男,31岁)放在车内的包偷走,包里有现金18000元现金、三星2014手机一部,酷派9960手机一部,以及驾驶证、购物卡等物。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驾驶证、购物卡等烧毁,手机被马某某拿去变卖,所得赃款及被盗现金被三人平分后挥霍。后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11400元。
8、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灞桥区狄寨塬上闲转,伺机作案。下午15时30分许,三人驾车行至灞桥区狄寨街办西车村转盘处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奥迪A6轿车。马某某随即把车停下,千战役、屈某某发现车里有一女式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将李某某(男,50岁)放在车内的包偷走,包里有现金2000元、银行卡、钥匙等物。三人逃离现场后,将包、银行卡等烧毁,被盗现金被三人平分后挥霍。
9、2014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驾驶陕A****C凯越轿车,在户县环山路边上闲转,伺机作案。下午16时许,发现路边停着一辆黑色科鲁兹轿车,屈某某就将车停下,马某某、千战役下车发现车里放有一女式包和一男式包,千战役遂用弹弓将该车的车窗玻璃打碎,准备偷包时,但被车主耿某某(男,25岁)发现,千战役、马某某急忙上车,屈某某驾车逃窜。在逃至六岔路处的一条新路上,耿某某驾车将陕A****C逼停,马某某、千战役见耿是一个人就下车准备打耿某某,千战役拿出携带的折叠刀,耿某某见状因害怕逃走,千战役持刀追出10余米远后回到了作案车辆,马某某则将耿某某留在车上的黑色苹果4S摔坏,将车钥匙拔掉,三人逃离现场,后将耿某某的车钥匙丢弃。后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苹果4S手机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破案、抓获经过;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书;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千战役、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凶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作案工具弹弓2个,刀子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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