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贵(经名胡某,绰号“刀子、刀刀”),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181**号,农民,住**市民和**路**园*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0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录,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号,农民,住西宁市**区**大街**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0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录、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4日)。以被告人马某贵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海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情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4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2016年5-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录给被害人马某全借款10万元,扣除头息后支付9万元,后因马某全无法偿还债务,马某录介绍马某云(在逃)给马某全借款用于偿还马某录债务。马某云给被害人马某全借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后马某云纠集马某月(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录、马某贵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将原本22万元的债务虚增至42万元,后通过马某月转贷的形式逼迫被害人马某全共计还款50万元。2016年8-9月,马某云因提出购买马某全位于**大街**国际的期房一套,支付30万作为房屋定金,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因该期房产迟迟不能交付,被告人马某贵等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胁迫马某全将原本30万的首付款虚增至60万元,并签订欠条一张,签订协议时,马某月又以之前还款超期为由,要求马某全支付10万元利息。2017年9月,马某云等人逼迫马某全同意将马某全**小区7-1181的房产以80万元价格变卖给了马某云,马某云给马某全付差价8.8万元。经鉴定,该套涉案房屋价格为82.82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钱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房产转让协议书;西宁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周某某、韩某某、马某云、哈某某、马某英、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全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同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月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2被告人马某贵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马某贵伙同马某章(另案处理)、马某成(另案处理)、马某忠海(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龙(另案处理)、马某良(另案处理)、马
某雄(另处理)先后在西宁市城东区**茶餐厅、**街**茶餐厅(现更名为**茶餐厅)、**小区、**餐厅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以推“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累计9.3万元。期间,马某贵、马成章、马某成负责提供场所、赌具,并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马某海、马某良、马某某、马某龙、马某雄负责“望风”、购买赌场消费品等,并每场领取100至200元不等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住宿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德、马某虎、马某君、马某、马某庆、包某英、马某良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贵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马某章、马某海、马某某、马某良、马某龙、马某雄、马某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3被告人马某贵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5年2月15日凌晨许,违法行为人马某虎、马某良、马某海、韩某福四人在西宁市**区**路**网吧上网,期间马某虎因琐事与该网吧收银员周成某花的男友李玉某发生争执,后马某虎、马某良、马某海等人与马某虎叫来的杨某军、马某炳、被告人马某贵等十余人(其中杨某军、马某海、马某炳已判刑)进入该网吧并持刀、皮带、扫把等物将被害人李某、马某某军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肩部刀刺伤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马某某军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花、杨某军、马某炳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玉某、马某某军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贵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马忠海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宁西)公(刑)鉴(法伤)字[2015] 033号、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案其他证据材料: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复函、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而提供帮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72.02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贵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贵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贵、马某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童海玲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李 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贵现羁押于贵德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录 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