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2019年5月27日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大队行政处罚500元;2019年10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一辆甘E*****号黄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车上带有马某某沿国道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州区天水镇***东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与道路北侧的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李某某受伤后,被告人马某及乘员马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两名被害人经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李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在家中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甘E*****号车安全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行驶速度为49-52Km/h;经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8月14曰23时50分许,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秦州区天水镇加油站附近一辆摩托车撞伤两位老人后逃逸。经勘查,系一辆甘E*****号黄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国道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水镇***东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与道路北侧的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发生碰撞,李某某、李某某受伤,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员弃车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依据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848号鉴定意见,马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依据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秦)鉴(尸)字【2019】28号鉴定意见,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依据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甘中科(HJ)司鉴字2019年第9230号鉴定意见,甘E*****号车安全状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工作性能正常,行驶速度为49-52Km/h;依据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公交认字【2019】第620502201901003号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后没有能够积极施救、报警并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马某第二天又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因被告人马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菊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