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周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1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犯抢劫罪,于198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旭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1028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的侄子马某某(另案处理)的贷款逾期,其用于抵押的车辆被贷款公司开走,后双方未能就费用及还车事宜达成一致。马某某认为通过正规途径不能解决问题,遂邀约被告人马某某帮助处理此事,被告人马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杨旭东,被告人杨旭东又邀约了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又邀约了游某某、沈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2017年3月30日下午,上述人员在马某某的带领下来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龙湖时代天街B馆3号楼3009投哪好贷公司,双方先在公司洽谈室内谈判但仍未达成一致,随即爆发言语冲突,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欲将公司员工雷某某(已判刑)带走,公司员工徐某某(已判刑)等多人随即冲上前阻止,双方遂以推搡、扭打、扔椅子等方式发生斗殴,并造成余某某等人受伤。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到现场后参与了打斗,其间还分别有持甩棍和持棒球棍的行为,被告人杨旭东到现场后未参与打斗。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旭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在重庆市永川监狱门口被公安机关捉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马某某、游某某、沈某某、余某某、雷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有持械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杨旭东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在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对被告人马某某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旭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19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杨旭东现均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