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马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减刑后于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长安区何家营村**宾馆**室,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开始制作假币。同年11月3日至5日,马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宋某某联系欲制作假币向宋某某贩卖,期间二人在河南三门峡市见面会合后,马某将其制作的一沓20元、10元、5元面值人民币向宋某某展示后,放置在宋某某驾驶的冀T****3号荣威牌轿车手扶箱内,二人遂一起驾车返回西安。
2019年11月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西安市长安区何家营村将马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现场查获20元面值人民币38张总额共计1500元,10元面值人民币5张总额共计50元,以及打印机、电脑、假币电子模板等作案工具。同日,民警将宋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冀T****3号荣威牌轿车内查获20元面值人民币30张总额共计600元,10元面值人民币37张总额共计370元,5元面值人民币6张共计3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真伪鉴定:以上货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打印机、电脑、假币电子模板等作案工具;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收据、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 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电子数据勘查笔录;
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伪造货币总面额2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作案工具打印机、电脑、假币电子模板等现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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