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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军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43号

被告人马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武穴市**村**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军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与余某某认识后,于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能通过关系人低价购得苹果牌手机和劳力士牌手表为诱,取得余某某的信任后,分多次向余某某提供了苹果牌手机(模块)310块和假冒的劳力士牌手表13块后,再通过给付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共骗得余某某的人民币700700元。经鉴定:抽样手机不能正常开关机、不能正常操作、不能正常充电;手表为仿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微信对话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军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苹果牌手机(模块)310块、假冒的劳力士牌手表13块,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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