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43号
被告人马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武穴市**村**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军在本市白某某钟落潭镇与余某某认识后,于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能通过关系人低价购得苹果牌手机和劳力士牌手表为诱,取得余某某的信任后,分多次向余某某提供了苹果牌手机(模块)310块和假冒的劳力士牌手表13块后,再通过给付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共骗得余某某的人民币700700元。经鉴定:抽样手机不能正常开关机、不能正常操作、不能正常充电;手表为仿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微信对话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军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苹果牌手机(模块)310块、假冒的劳力士牌手表13块,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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