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马发文,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港闸区**街道**花园(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被告人马发文曾因赌博,于2004年9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又因赌博,于2005年4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5年11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赌博,于2007年10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马发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马发文,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发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马发文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先后在南通市通州区**镇、南通市港闸区**街道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徒以“子午头”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马发文共开设赌场3次,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08000元。
1.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马发文组织他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丰某某家厨房内开设赌场,召集丁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其中,丁某某将自带的人民币20000元、向施某某借的人民币50000元、向田某某借的人民币40000元、向倪某某借的港币60000元(折合人民币54000元)及朱某某归还其的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该场赌博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94000元。
2.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发文组织他人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一空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子内开设赌场,召集丁某某等人赌博。其中,丁某某先是赢钱,并归还港币60000元(折合人民币54000元)给倪某某。后输钱,将自带的人民币20000元、向倪某某借的港币100000元(折合人民币90000元)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该场赌博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64000元。
3.2019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马发文组织他人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另一空地临时搭建的棚子内开设赌场。其中,丁某某将携带的50000元人民币输光。该场赌博赌资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马发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发文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发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贵杨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发文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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