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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6********,苗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彝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昭伟,广东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系情侣关系,因吴某甲家人反对两人在一起,吴某甲于2018年10月底提出分手,遭马某某拒绝。11月1日11时许,马某某到吴某甲位于本市茶山镇茶山村**玩具厂附近的出租房要求吴某甲不要分手,两人为此发生争吵,马某某还殴打吴某甲。当天20时许,两人到出租房楼下吃饭时,马某某提出要找吴某甲哥哥理论,并独自到附近一小店购买一把水果刀藏于裤袋中。后两人走至**玩具厂附近路段时再次发生争吵,马某某殴打吴某甲,吴某甲工友被害人徐某某(男,殁年31岁,河南省正阳县人)经过上前劝阻并声称要报警,马某某从裤袋中掏出水果刀刺中徐某某的胸、腹部等部位。徐某某被刺后逃跑倒地,马某某追上去再次用刀朝徐某某乱刺,吴某甲见状上前阻止,被马某某持刀划伤脸部。作案后,马某某逃离现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锐器刺中全身多处致肺动脉破裂、肺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吴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衣服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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