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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勇盗窃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勇,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花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告人马某勇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21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2年10月8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4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3月17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2月3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假释予以撤销,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被告人马某勇多次至高邮市、兴化市、宝某某等地,采用翻墙、钻窗等手段,盗窃作案4次,共窃得现金28010元、手机2部及硬中华香烟2包,款物共计29085.5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7日2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勇至高邮市**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内,共窃得OPPO牌手机1部、VIVO牌手机1部、硬中华香烟2包及现金1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075.56元。

2.2019年5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勇至泰州市兴化市永**公司营销部一楼办公室,窃得茉莉花茶1包。

3.2019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勇至宝某某**镇政府一楼民政办公室内,窃得现金7000元。

4.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勇至宝某某**镇财政所一楼办公室及会计室,窃得现金21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900元及手机2部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勇的供述和辩解;

4.宝某某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百爽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马某勇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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