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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甲、饶某乙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0月2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村**队**号。曾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0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驾驶一辆无牌男装两轮摩托车预谋抢夺,行至陆川县乌石镇茂运加油站附近路段,饶某甲驾驶摩托车,饶某乙趁被害人冯某某不备,伸手抢走冯某某佩戴的一条金项链(带吊坠)。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项链(带吊坠)的价格为人民币4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乙于2019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现均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11页。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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