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额某某盗窃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回家时发现邻居赵某某的住处(伊博乐小区**号楼**号车库)门没关,进去在屋里发现赵某某存放在花架上手套里的钱,被告人额某某窃取了19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新左旗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新左旗环卫处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包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进入被害人住处,窃取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额某某单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阿木古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